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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的危害性
  
近代工业中经常是大量和多方面地使用各种溶剂,但是人们至今尚未发现一类不燃烧、不爆炸、无毒、对皮肤无伤害的理想的工业溶剂。无着火爆炸危险的溶剂往往对胜利有毒害;对胜利无毒害的却很容易着火,并且大多数有机溶剂都着火爆炸的危险以及大小程度不等的毒性。因此我们应该把溶剂看成是和一般的化学药品一样是有毒、有害的。特别是挥发性溶剂,其蒸气带来的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更不可忽视,即使是挥发性很小的溶剂,直接与之接触也是有害的。
  有机溶剂的危害性一般是指溶剂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也就是说,必须从溶剂自身的特性、个人的差异、人与溶剂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认真考虑,才能对溶剂的危害性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1.溶剂的特性
  溶剂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与危害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熔点、沸点、蒸气压、蒸气密度的高低压及溶剂的蒸发速度都决定着溶剂侵入人体的难易,溶剂对水和脂肪的溶解性能或分配系数则决定了溶剂通过呼吸、消化道或皮肤被吸收的难易程度。总之,溶剂被人体摄取的难易是判断溶剂的危险性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2.个人对溶剂的感受差异
  有机溶剂进入体内时发生的反应,严格地说因各人对毒物的敏感程度不同而不尽相同,有些人对某些溶剂作用有过敏现象,而这些溶剂对大多数人却毫无影响。这种不同表现在:溶剂被体内吸入、在体内的分配和代谢情况以及向体外排泄程度三个方面。
  有机溶剂从肺细胞流入血液的量和速度因呼吸、血液循环量、血液、肺细胞膜的性质而异,进入体内的溶剂在代谢以及与代谢有关的酵素的分布与活性也因人的体质不同差异很大,分配排泄更是如此。所以人的年龄、性别、营养程度、体质、病历史、遗传、习惯等都是人对溶剂毒性感受的重要参考因素。溶剂的毒性则是根据对大多数人的作用而确定的。侵入体内并能引起死亡的毒物剂量称为致死量。
3.人与溶剂的关系
  溶剂可以通过皮肤、消化道或呼吸道被人体吸收而引起毒害。大多数有机溶剂对人体的共同毒性是在与高浓度蒸气接触时表现的麻醉作用。吸入蒸气时出现困倦、昏睡状态,血压、体温下降而导致死亡。如果是少量轻度中毒,则出现精神兴奋、头痛、眩晕、恶心、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这些症状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溶剂使中枢神经系统和激素的调节系统发生障碍的结果,详细的机理尚有待研究。例如乙醇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一般认为是进入体内的乙醇首先作用于大脑皮质的活动表现为兴奋,当乙醇作用进一步加强时,皮质下中枢和小脑活动受累出现步态蹒跚,共济失调等运动障碍,最后由于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和呼吸中枢受到抑制而产生虚脱、呼吸困难而致死亡。也有人认为乙醇促使睡眠是由于乙醇在体内降解生成的乙醛使睡眠生理活动的神经系统出现反常引起的。
  溶剂除引起麻醉作用外,尚可引起皮肤、角膜、结膜的变化,其中脱脂性强的溶剂更应特别注意。
溶剂的毒性分类和毒性表示方法
1.溶剂的毒性
  溶剂的毒性表现在溶剂与人体接触或被人体吸收时引起的局部麻醉刺激或整个机体功能发生的障碍。一切有挥发性的物质,其蒸气长时间、高浓度与人体接触总是有毒的。随着中毒程度饿加深和持续性的影响出现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是在高浓度、段时间的暴露情况下发生的,并表现出全身中毒之症状。慢性中毒虽然也可在同一条件下发生,但通常是在较低浓度、长时间暴露情况下发生的,毒性侵入人体后发生累积性中毒。急性中毒除造成致命的危险外,一般危险性较小,比慢性中毒容易得到恢复,而且急性中毒的症状明显、急迫、容易辨认。无论是急性中毒或是慢性中毒对人体都是不利的。
  支配毒性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溶剂的挥发性。常温下挥发性溶剂在空气中的浓度比低挥发性溶剂高得多。因此,达到致命浓度的可能性主要发生在低沸点溶剂。高沸点溶剂挥发性小,比较安全,但是如果内服或经皮肤吸收同样会发生中毒。
  关于溶剂对皮肤的毒害作用比较复杂,原理还不十分清楚,大多数表现出感觉迟钝到变态反应症状。溶剂对皮肤的毒害作用一般分为以下四种:
⑴造成皮肤表面脂肪层脱落,使皮肤易受细菌感染;
⑵由于皮肤表面角朊(一种硬蛋白质)的脱除容易引起急性和慢性皮肤炎;
⑶溶剂通过皮肤吸收到体内引起中毒作用;
⑷与一般皮肤病有关的变态反应。
  以上四种作用以第一种最普遍,因为许多溶剂都容易溶解动物性脂肪。因此在使用溶剂时应常常在皮肤表面涂敷适当的防护膏,以防止溶剂的侵蚀。挥发性溶剂一般从特殊的气味和对眼、鼻、喉的刺激以及引起头痛、呕吐、眼花等症状感觉。
  人们对液体溶剂或蒸气浓度大的溶剂容易进行防护,而对溶剂蒸气浓度小的往往容易忽视。为了避免工业溶剂造成对健康的损害,在技术管理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操作时,溶剂蒸气浓度应保持在安全限度以下;
⑵即使是短暂的或断续的操作也不应该与高浓度的溶剂相接触;
⑶不要将皮肤与溶剂直接接触。
  使用溶剂的设备最好全部采用密闭式。小型工厂使用溶剂时也应注意通风,通风设备对易燃性溶剂也是必要的。
2.溶剂的毒性分类
⑴根据溶剂对生理作用产生的毒性分类
①损害神经的溶剂:如伯醇类(甲醇除外)、醚类、醛类、酮类、部分酯类、苄醇类等。
②肺中毒的溶剂:如羧酸甲酯类、甲酸酯类等。
③血液中毒的溶剂:如苯及其衍生物、乙二醇类等。
④肝脏及新陈代谢中毒的溶剂:如卤代烃类等。
⑤肾脏中毒的溶剂:如四氯乙烷及乙二醇类等。
⑵根据溶剂对健康的损害分类
(略)
⑶根据在工厂使用条件下的危险程度分类
  第1类:弱毒性溶剂(略);第2类:中毒性溶剂(略);第3类:强毒性溶剂(略)
3.有机溶剂的主要毒性表现
分为脂肪烃的毒性、芳香烃的毒性、卤代烃的毒性、醇的毒性、酮的毒性、醛的毒性、醚的毒性、酯的毒性、含氮化合物的毒性(略)
4.毒性的几种表示方法
⑴致死量(lethal dose,LD)
  致死量一般是表示剧毒物和医药品对动物生理作用强度的一种尺度,即动物致死时所需药物的量。致死量因动物种类和动物的中毒方式不同而不同,LD50表示50%死亡率的剂量。
⑵致死浓度(lethal concentration, LC)
  致死浓度是用浓度表示急性中毒的一种尺度。由于受着药物浓度、暴露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影响,因此致死浓度与致死量相比,控制的因素较多。
⑶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s, MAC)
  多数溶剂的毒性是使用在每日工作八小时的环境中,溶剂的蒸气在对健康无害时的粗略极限值。这个极限值即表示工厂安全操作的最高容许浓度或称为阈限值(threshold limit)。最高容许浓度通常用空气中蒸气容量的百万分率表示,这是溶剂毒性的粗略估计数字,但其因人而异,不是绝对的极限值。我国车间空气中有害物最高容许浓度,系根据我国1980年颁布的J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所公布的数值为准。

摘自《溶剂手册》(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