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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