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8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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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为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自查:
  一、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之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
  四、是否生产、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
  在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物质或原料来源线索。
  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链接: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